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达州检验检疫局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

第一条 为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,优化发展环境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务公开的规定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在向服务对象提供检验监管、服务或办理其它检验检疫业务时,必须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的规定,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。
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达州检验检疫局全体工作人员。
第四条 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、规范、高效、负责的原则,各部门(单位)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。
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范围:
一、检验检疫受理进出口业务报检的时限为1个工作日。
二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、鉴定及拟制证稿工作周期:
(一)冻肉、其他动物产品、冻水产品3天(不包括实验室检验);
(二)果蔬、粮谷3天;
(三)新鲜果蔬1天;
(四)木质包装类3天;
(五)罐头、饮料、乳与乳制品、酒类4天;
(六)出口发电机及机组、电动机、小家电、电线电缆、电动工具、电池、灯类,其他出口机电产品3天;
(七)进口一般成套设备20天;
(八)进口医疗设备、大型成套设备30天;
(九)出口鞋类、服装、玩具2天;
(十)出口丝类产品7天;
(十一)验残30天;
(十二)普通包装性能检验,危包性能检验、危包使用鉴定7天。
三、出口证书的签证周期为半个工作日,进口证书的签证周期为5个工作日,特殊情况除外。
第六条 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,须经分管领导批准。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,应当书面告知办事人。
第七条 各类检验检疫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、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,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;以依法及时、方便服务对象为标准,让办事人员满意,让社会满意,不得推诿、拖延、扯皮。
七、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:
一、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,拖延不办的;
二、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;
三、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,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;
四、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;
五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,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的;
六、不按规定给办事人答复的。
办事人因自身责任,不按办事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,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;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。
第八条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相关部门(单位)采取通报批评。
第九条 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的,办事人可向我局纪检组进行投诉。局纪检组受理投诉后,认真进行调查处理,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办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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